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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是否調整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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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內容:2008年度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率是否調整? 回復內容:根據《層轉<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錫國稅發[2008]23號)規定: (1)規模以下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原則上按以下應稅所得率標準執行: 農、林、牧、漁 3% 制造業 5%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4% 交通運輸業 10% 建筑業 8% 飲食業 10% 娛樂業 20% 其他行業 10% (2)規模以上或者特定行業的企業不符合查帳征收條件確需核定征收的,在總局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范圍內從高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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