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地稅公字[2011]1號 2011-09-01稅屋提示——依據梅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梅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廢止《梅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全市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公告》(梅地稅公字〔2011〕1號)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1月6日起全文廢止。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進一步強化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營造和諧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對我市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帶征率作出如下調整(詳見附表),從2011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統一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梅州市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帶征率表下載:xls文件
梅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