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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2000]5號 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和接受捐贈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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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和接受捐贈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全文失效] 2000年10月18日 財會[2000]5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現將《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和接受捐贈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和接受捐贈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稅務處理的通知》(國稅發[1999]195號),現對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和接受捐贈后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因采購國產設備,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款,應區別情況處理: (一)如果采購的國產設備尚未交付使用,則應沖減設備的成本,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二)如果采購的國產設備已交付使用,則應相應調整設備的賬面原價和已提的折舊,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沖減多提的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 如果采購的國產設備已交付使用,但稅務機關跨年度退還的增值稅,則應相應調整設備的賬面原價和已提的折舊,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沖減多提的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本規定發布前收到退還的增值稅款,未按本辦法處理的,應按本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追溯調整。 二、外商投資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應區別情況處理: (一)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的價值與現行所得稅率計算應交的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扣除應交所得稅后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年度終了,企業根據年終清算的結果,按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價值原計算的應交的所得稅與實際應交所得稅的差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二)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增設“2203待轉捐贈資產價值”科目,核算企業待轉的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按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據確定的價值以及發生的相關費用,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待轉捐贈資產價值”、“銀行存款”等科目。 2.年度終了,企業應按“待轉捐贈資產價值”科目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轉捐贈資產價值”科目,按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交的所得稅(或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彌補虧損后的差額計算應交的所得稅,下同),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扣除應交所得稅后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3.如果企業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在彌補虧損后的數額較大,經批準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交納所得稅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按轉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價值,借記“待轉捐贈資產價值”科目,按本期應交的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轉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價值扣除本期應交所得稅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三、本規定與已發布的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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