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里糊涂丟百萬——《鄭大世涉稅訴訟案例集》百萬對咱平常人來說,可是個大數目,可是對于一些企業來說,可能就不放心上,今天講的這個訴訟案件呢,在大世看,那就是稀里糊涂丟百萬啊。
話不多說,先說案情吧:
這案子是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起訴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的一起關于土地使用稅繳納問題的案件。
麗東化工取得一宗土地,面積140900.86平方米,使用期限為2005年至2055年?;榫肿?013年12月17日正式立案對麗東化工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進行檢查,并在2014年4月8日,將案件稽查所屬期限變更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稽查局檢查發現企業140900.86平方米土地自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未繳納土地使用稅,且沒有土地使用稅減免審批手續,稽查局按10元/平方米每年下達處理決定補繳土地使用稅。
而企業認為,這140900.86平方米土地是屬于灘涂海域,后經企業自行回填,有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黃島國土資源分局出具2012-002號證明為證據。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同時,企業認為,稽查局下達的稅務檢查通知書中僅標明了稽查所屬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而實際稽查所屬期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屬于程序重大錯誤。
稽查局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第十九條規定,"海域使用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申請人自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
企業沒有提供任何符合法律要求的、涉案土地系由海域形成的有效證據。
同時,稽查局下達的稅務檢查通知書標明:自2013年12月24日起對原告單位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如檢查發現此期間以外明顯的稅收違法嫌疑或線索不受此限)涉稅情況進行檢查。且企業在《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二)》載明:"2005年2月21日取得土地140900.86平方米,應從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按每平方米10元繳納土地使用稅。"陳述意見欄內未提出異議,且在《陳述申辯筆錄》中明確表示"看過了出示的內容,沒有意見。"所以檢查程序合法。
案件評析:
一、此案對于稽查局來說,可以說是險之又險,大世在平時的審理案件中,可以說是經常看到檢查人員變更了所屬期而不重新再下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情況,當然,通常這時候咱都是讓把檢查通知書補上。
而此案中,如果企業稍微不配合點,又或者心思深入些,沒有在《稽查工作底稿》與《陳述申辯筆錄》上簽字表述:表明已經知道稽查變更所屬期,那么可以說,稽查局程序重大違規將是板上釘丁了。
真要那樣,可是誰臉上都會不好看了。在這里,大世必須鄭重和稽查的檢查人員說一聲,大哥們哪,審理人員找你們補這補那,你們也別嫌來嫌去的,這可都是執法風險啊,可都是為你們自個好。
同時,對青島稽查的審理同志也說一句:知道平時干審理要人檢查人員補證據補文書,人家煩咱,可為了降低執法風險,還是忍忍,干吧。
要不然,看看這回,就差點溝子里翻船了是不。
二、此案說實話,企業的不征理由中,關于土地屬于填海土地,按規定可以減免,且又有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可以說是理由充分——充分走入了誤區。
可以說企業完全是被稽查局帶入了誤區死胡同里面,案件的關鍵很明顯的不在此處,可惜,就因為稽查局認定土地不屬于填海土地,所以這企業就是拼著命的證明自個是填海土地,可是證明了又如何呢?難道就沒想過證明后,能不能免稅的問題么?
把稽查局這一條觀點反駁掉了,又能怎樣呢?
為什么?因為案子關鍵在于減免稅審批啊,條例和征管法明確規定要審批,你企業其他土地類似情形時,你也是直接找稅務局審批減免了的,怎么一到這,就犯了渾呢?
明知道自個沒有申請審批減免稅,最終稅還是得交,你這么訴來訴去,有個啥用?。靠蘸臅r間而已嘛。
三、這案子,其實大世第一次看到時就想著寫下了,為啥呢?時間啊時間!同志們要注意追征時間啊!
大世以前干審理時,時不時上面來督查,超過三年追繳稅款問題那是次次督查重點啊。就憑著這,對于一個干多了審理的來說,看案件,先看稅款所屬期,看有沒有可能超期,這都快成本能了。
再回到這案子吧,大世認為,這唯一突破口就是最開始,也就是2007年到2008年這一段時間內的土地使用稅超過追征期問題。
征管法原本是規定,對于企業,只有計算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超過10萬以上的,超過五年不追繳。
但是,總局在2009年出了個批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26號)規定: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于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征期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
也就是說,總局的批復認定,除了偷稅、抗稅、騙稅以外,對于不申報造成的少繳稅款,超10萬追征期也是五年。
當時大世看到這案子想到了追征期限,正好看到好友也說到這個追征期問題。不過,當時咱也沒往深入想,畢竟稽查局到底有沒有定企業偷稅,咱還不確定啊那時。
不過,最近正好寫案評嘛,就找兄弟打聽了下,發現這稽查局還真個是沒定人偷稅。和大世推斷的差不多:一般這定了偷稅的案件訴訟,怎么著也得處理決定處罰決定一塊訟,而本案就訴了個處理決定,所以當時大世就覺著應該是沒定偷稅了。
好了,再回到這個案子來吧,本案稽查局是在2014年4月8日,將案件稽查所屬期限變更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也就是說,至少2009年4月8日以前的稅款,這是超過5年追征期了,肯定是不能追了。
為此,大世是粗算了下,140900.86平方米,每年每平方米10元,僅一年怎么也得一百多萬,要是加上滯納金,估計都二百萬了。
二百萬哪,同志們!夠抵得上大世大半輩子的工資了,就這么糊里糊涂的沒了!
大世一直說,做為一個優秀的律師,絕不是論輸贏,而是找到最有利于當事人的路徑,然后去實現,否則,不過是個優秀的忽悠,而不是優秀的律師了。
很明顯,這個案子里,由于沒有減免稅手續,最佳路徑就該是追征期了,可惜啊可惜。。。
律師好找,這優秀的律師難找啊,而優秀的稅務律師,更是難上加難找啊。
說著說著,大世自個都想轉行干稅務律師了,哈哈。。。
附:法院判決書原文網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