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歲歲防暑降溫費相似,會計核算不同。暑期又到了,不少單位都要發放防暑降溫費。會計人員考慮的是發放防暑降溫費的賬務處理問題。怎樣做賬才算正確呢?一直以來有些會計人員深感困惑。按照今年7月1日開始執行的新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防暑降溫費等職工福利費應納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納入應付職工薪酬核算 防暑降溫費的會計處理,經歷了不同階段。在新企業會計準則出臺之前,有的單位計入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有的單位計入管理費用———勞動保護費(防暑降溫費)科目核算,還有的單位區分管理人員和車間生產人員,分別計入管理費用———勞動保護費(防暑降溫費)或制造費用———勞動保護費(防暑降溫費)科目進行核算。
在會計核算中雖然列支的科目不同,但基本上執行了當地財政部門的規定。
從2007年開始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由2014年7月1日開始執行的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于職工薪酬。”同時,明確規定短期薪酬中包括職工福利費。這就明確規定了職工福利費應納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財政部發布的《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其中,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明確了防暑降溫費應納入職工福利費明細科目核算。
按規定發放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的會計分錄如下。 無論以實物還是現金發放防暑降溫費: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防暑降溫費)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符合規定發放的高溫津貼: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崗位津貼(高溫津貼)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供給全體職工的清涼飲料和保健用品:借: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勞動保護費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防暑降溫費的稅務處理與會計核算一致 防暑降溫費涉及的稅種主要是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2007年以前,職工防暑降溫費屬于“勞動保護費”的列支范圍,由于其關系到稅前扣除的問題,1996年國家稅務總局對吉林省國家稅務局請示的批復稱:“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稅法規定允許扣除。”有一份河北省地方稅務局的通知,也對此作出了規定,防暑降溫費的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每人每年200元。
2008年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稅務上把職工防暑降溫費納入了職工福利費的范圍,這與會計核算規定是一致的。
筆者認為,從2008年開始,企業發放的職工防暑降溫費即便是超過了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只要是職工福利費實際開支總額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就可以在稅前扣除。反之,企業發放的職工防暑降溫費即便是按照或低于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而職工福利費實際開支總額超過了工資薪金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需要作納稅調整。
關于防暑降溫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所以,防暑降溫費應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屬于地方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目前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比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規定:“各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應執行當地稅務部門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