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發現2012年由于重復計算收入,多繳納了企業所得稅30萬元,企業辦稅人員向稅務機關咨詢能否退稅。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查詢政策后答復,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該企業多繳稅款沒超過三年,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企業辦稅人員向稅務機關遞交了申請退還多繳稅款的申請。 當地稅務機關受理了企業申請退還多繳稅款的申請,并查閱了該企業近年來的相關征管資料。經審核,發現該企業尚欠繳營業稅和教育費附加40萬元,其中營業稅35萬元,教育費附加5萬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0號)規定,當抵扣的應退稅款和欠繳稅款屬于不同款、項級預算科目時,應視同退稅進行管理,并按以下方法辦理:在實際抵扣時,應由縣或縣以上稅務機關的計會部門根據《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填開一式三聯《調庫通知書》。
該文件還規定,國稅局與地稅局分別征退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沒款,相互之間不得抵扣;由稅務機關征退的教育費附加、社保費、文化事業建設費等非稅收入不得與稅收收入相互抵扣。抵扣欠繳稅款時,應按欠繳稅款的發生時間逐筆抵扣,先發生的先抵扣。所以,不同稅種之間的退稅和欠稅可以相互抵扣,而不同稅務機關的欠稅與應退稅款不能抵扣,另外非稅收入不能抵扣欠稅,企業欠繳的教育費附加屬于非稅收入,不能從應退稅款中抵扣。 針對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需要抵扣的情況,稅務機關填開了《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并根據實際抵扣金額開具了完稅憑證。對抵扣欠稅尚不足的部分,向納稅人下發了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企業負責人認為,企業欠繳的是營業稅和教育費附加,而應退的稅款是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不經納稅人同意,采取強行抵扣營業稅欠稅的措施,傷害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企業準備針對稅務機關的退稅抵扣欠稅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稅務律師告訴他,退稅抵扣欠稅不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對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情形,稅務機關采取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的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4號)明確以退抵欠是稅務機關計算確定納稅人應納稅義務的一項稅款結算制度,不涉及從存款中扣繳稅款和扣押、查封、拍賣、變賣強制行為。以退抵欠確定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不足部分,責令納稅人繼續繳納。以退抵欠之后納稅人仍有欠稅,經責令繳納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為行政強制執行。以退抵欠不屬于行政強制執行。 既然以退抵欠不是行政強制執行,而是稅務機關計算確定納稅人應納稅義務的一項稅款結算制度,那么針對能否在不同稅種之間抵扣,以及能否抵扣稅務機關征退的教育費附加、社保費、文化事業建設費等非稅收入,就屬于納稅爭議。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納稅人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