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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地稅發[2011]104號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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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的通知廈地稅發[2011]104號 2011.9.5各區地方稅務局、直征局、外稅分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以下簡稱公告)轉發給你們。經請示總局,對“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因此,公告中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時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不包括財稅[2009]113號文所規定的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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