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老板來電咨詢,2011年他成立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注冊資金60萬元,因當時自己懂點財務知識,自己管賬,就被確定為查賬征收企業,由于開辦費返銷大、經營不佳,當年虧損10多萬元,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成本費用不能準確核算,難以查賬征收,2012年又改為核定征收方式。因馬上就要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了,請問:由查賬改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的虧損可否彌補?如果今年加強財務核算再由核定改為查賬征收后可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第三條指出,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根據上述規定和《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納稅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也就是說,由查賬征收改為核定征收企業,其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彌補。
至于納稅人今年健全財務核算后,欲再由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確認未彌補的虧損可以從再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彌補,但彌補虧損期限以發生虧損年度的第一年開始計算,5年內不論盈虧或者改變征收方式,均連續計算彌補年限。 |